軟件產品即征即退的稅務與成本核算對象
嵌入式軟件產品的即征即退實務操作,政策依據:財稅2011年100號文和國家稅務總局第60號文。為了計算的方便,舉例的時候假設軟件產品沒有進項稅可以抵扣。
近期,停頓了將近一年的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正式開始辦理了,大家歡欣鼓舞。下面就這倆個政策在執(zhí)行過程中個人認為存在問題的地方寫出來跟大家探討下:
1、在原先的政策里面計算嵌入式軟件的退稅公式=嵌入式軟件銷售額*17%-嵌入式軟件銷售額*3%,這里根本木有考慮到嵌入式軟件產品是有進項稅可以抵扣的,那么退稅的時候是退實際說服超過3%的部分的,也就是說退稅的公式=嵌入式軟件銷售額*17%-嵌入式軟件進項稅-嵌入式軟件銷售額*3%,這個公式的改變才是真正退還了納稅人稅負超過3%的部分的增值稅。
2、還有一個問題,就是退稅的軟件產品對應的硬件部分成本的問題。舉例如下:
A企業(yè)是軟件企業(yè),有自己生產的設備,設備包含嵌入式軟件部分,現在有一個銷售意向內容如下:A企業(yè)幫助B企業(yè)搭建一個研發(fā)平臺,用到自己生產的設備,簡稱X設備,X設備里面包含嵌入式軟件產品Y,同時還用到外購的服務器,F在針對這個合作意向企業(yè)財務有如下幾種不同的操作方式,請大家討論下,哪種對企業(yè)最有利!
觀點一:企業(yè)合同簽訂成:
A企業(yè)向B企業(yè)銷售一個研發(fā)平臺,明細有三項:
1、X設備一臺不含稅價格30萬
2、服務器一臺不含稅價格 20萬
3、Y嵌入式軟件不含稅價格10萬元
總計不含稅價格60萬元。
實際成本如下:
X設備成本10萬元,不含稅價格30萬元,外購服務器成本10萬元,不含稅價格20萬元
Y嵌入式軟件成本1萬元,不含稅價格10萬元
假設Y軟件產品沒有進項稅可以抵扣。
賬務處理
購買材料生產X設備、購買外購的服務器,生產Y嵌入式軟件。
D:原材料 10
庫存商品-服務器10
C:應付賬款 20
D:生產成本-X設備 10
生產成本-Y嵌入式軟件 1
C:原材料 10
應付職工薪酬 1
D:庫存商品-X設備 10
庫存商品-Y嵌入式軟件 1
C:生產成本-X設備 10
生產成本-Y嵌入式軟件 1
D:應收帳款-60w *1.17
C:主營業(yè)務收入—X設備30
主營業(yè)務收入—服務器 20
主營業(yè)務收入---Y嵌入式軟件 10
應交稅金-增值稅-銷項稅60*0.17
D:主營業(yè)務成本 21
C:庫存商品-服務器 10
庫存商品-X設備 10
庫存商品-Y嵌入式軟件1
退稅:因為X設備的成本利潤率=200%,Y軟件可以申請的退稅。退稅金額=10*(0.17-0.03)=10*0.14=1.4
思路:這樣處理的思路是把X設備,外購的服務器和Y嵌入式作為單獨的成本核算對象,界定企業(yè)最終銷售給B企業(yè)的是X設備、外購的服務器、Y嵌入式軟件。
觀點二:現在企業(yè)把合同轉換成另外一種簽訂方式:
A企業(yè)向B企業(yè)銷售一個研發(fā)平臺,明細有兩項
1、XX平臺硬件系統不含稅價格 25萬元
2、Y軟件產品不含稅價格 35萬元
賬務處理
購買材料生產X設備、購買外購的服務器,生產Y嵌入式軟件。
D:原材料 10
庫存商品-服務器10
C:應付賬款 20
D:生產成本-X設備 10
生產成本-Y嵌入式軟件 1
C:原材料 10
應付職工薪酬 1
D:庫存商品-X設備 10
庫存商品-Y嵌入式軟件 1
C:生產成本-X設備 10
生產成本-Y嵌入式軟件 1
X設備生產好了以后此時,把研發(fā)平臺硬件部分作為一個成本核算對象,領用已經生產好的X設備和外購的服務器。
D:生產成本—研發(fā)平臺硬件部分 20
C:庫存商品-X設備 10
庫存商品-服務器 10
D:庫存商品-研發(fā)平臺硬件部分 20
C:生產成本—研發(fā)平臺硬件部分 20
D:應收帳款-60w *1.17
C:主營業(yè)務收入—研發(fā)平臺硬件部分25
主營業(yè)務收入---Y嵌入式軟件35
應交稅金-增值稅-銷項稅60*0.17
D:主營業(yè)務成本 21
C:庫存商品-研發(fā)平臺硬件部分 20
庫存商品-Y軟件 1
退稅:首先判斷這樣能否退稅。硬件部分的成本利潤率=25%,符合退稅條件,退稅金額=35*(0.17-0.03)=4.9W,比觀點一多退稅3.5W。
思路:這種處理是把X設備、Y嵌入式軟件、外購的服務器以及用上述設備所搭建的研發(fā)平臺的硬件部分分別確認為成本核算對象。界定企業(yè)銷售給B企業(yè)的最終是研發(fā)平臺的硬件部分和Y嵌入式軟件。
比較上述兩種方法:
1、觀點一沒有反映企業(yè)用做好的設備搭建研發(fā)平臺的過程,不是很符合企業(yè)的情況。
2、退稅情況的考慮。同時這種情況退稅的金額不如方法二,少退了稅金3.5W。
通過以上的分析我們初步可以發(fā)現觀點二是比觀點一好的。但是方法二存在一定的問題。
1、成本核算對象。觀點一和觀點二的成本對象差別在于觀點二把整個研發(fā)平臺的硬件部分也確認為一個成本核算對象,是合理的。
2、退稅對象。此時一個關鍵問題在于:Y嵌入式軟件是嵌入在X設備里面退稅對應的硬件部分是對應的自產的X設備,但是觀點二對應的硬件部分則是包含外購的服務器的,這樣處理可行嗎?
3、但是觀點二存在一個問題就是企業(yè)沒有單獨的自產設備X的銷售收入的數據。這個也要考慮是否可行。
總結:兩種方式的操作在于成本的計算對象不同,第一種方式把實際銷售的每種設備作為單個成本核算對象,而第二種方式把整個系統作為一個成本核算對象。個人認為這里存在一個很可行的納稅籌劃方式,尤其適那些大型設備的銷售,完全可以把一些不包含軟件產品的設備和包含軟件的設備打包算做一個系統銷售出去,這樣就可以把這個系統分成硬件部分和軟件部分,只要硬件部分的成本利潤率超過10%就可以了,其余部分全部算作是軟件部分的定價,就可以最大化的減少增值稅的實際支出了。這種方式如果可行,將對用在系統集成業(yè)務中有自己的嵌入式軟件在里面的企業(yè)是個很大的利好。
近期,停頓了將近一年的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正式開始辦理了,大家歡欣鼓舞。下面就這倆個政策在執(zhí)行過程中個人認為存在問題的地方寫出來跟大家探討下:
1、在原先的政策里面計算嵌入式軟件的退稅公式=嵌入式軟件銷售額*17%-嵌入式軟件銷售額*3%,這里根本木有考慮到嵌入式軟件產品是有進項稅可以抵扣的,那么退稅的時候是退實際說服超過3%的部分的,也就是說退稅的公式=嵌入式軟件銷售額*17%-嵌入式軟件進項稅-嵌入式軟件銷售額*3%,這個公式的改變才是真正退還了納稅人稅負超過3%的部分的增值稅。
2、還有一個問題,就是退稅的軟件產品對應的硬件部分成本的問題。舉例如下:
A企業(yè)是軟件企業(yè),有自己生產的設備,設備包含嵌入式軟件部分,現在有一個銷售意向內容如下:A企業(yè)幫助B企業(yè)搭建一個研發(fā)平臺,用到自己生產的設備,簡稱X設備,X設備里面包含嵌入式軟件產品Y,同時還用到外購的服務器,F在針對這個合作意向企業(yè)財務有如下幾種不同的操作方式,請大家討論下,哪種對企業(yè)最有利!
觀點一:企業(yè)合同簽訂成:
A企業(yè)向B企業(yè)銷售一個研發(fā)平臺,明細有三項:
1、X設備一臺不含稅價格30萬
2、服務器一臺不含稅價格 20萬
3、Y嵌入式軟件不含稅價格10萬元
總計不含稅價格60萬元。
實際成本如下:
X設備成本10萬元,不含稅價格30萬元,外購服務器成本10萬元,不含稅價格20萬元
Y嵌入式軟件成本1萬元,不含稅價格10萬元
假設Y軟件產品沒有進項稅可以抵扣。
賬務處理
購買材料生產X設備、購買外購的服務器,生產Y嵌入式軟件。
D:原材料 10
庫存商品-服務器10
C:應付賬款 20
D:生產成本-X設備 10
生產成本-Y嵌入式軟件 1
C:原材料 10
應付職工薪酬 1
D:庫存商品-X設備 10
庫存商品-Y嵌入式軟件 1
C:生產成本-X設備 10
生產成本-Y嵌入式軟件 1
D:應收帳款-60w *1.17
C:主營業(yè)務收入—X設備30
主營業(yè)務收入—服務器 20
主營業(yè)務收入---Y嵌入式軟件 10
應交稅金-增值稅-銷項稅60*0.17
D:主營業(yè)務成本 21
C:庫存商品-服務器 10
庫存商品-X設備 10
庫存商品-Y嵌入式軟件1
退稅:因為X設備的成本利潤率=200%,Y軟件可以申請的退稅。退稅金額=10*(0.17-0.03)=10*0.14=1.4
思路:這樣處理的思路是把X設備,外購的服務器和Y嵌入式作為單獨的成本核算對象,界定企業(yè)最終銷售給B企業(yè)的是X設備、外購的服務器、Y嵌入式軟件。
觀點二:現在企業(yè)把合同轉換成另外一種簽訂方式:
A企業(yè)向B企業(yè)銷售一個研發(fā)平臺,明細有兩項
1、XX平臺硬件系統不含稅價格 25萬元
2、Y軟件產品不含稅價格 35萬元
賬務處理
購買材料生產X設備、購買外購的服務器,生產Y嵌入式軟件。
D:原材料 10
庫存商品-服務器10
C:應付賬款 20
D:生產成本-X設備 10
生產成本-Y嵌入式軟件 1
C:原材料 10
應付職工薪酬 1
D:庫存商品-X設備 10
庫存商品-Y嵌入式軟件 1
C:生產成本-X設備 10
生產成本-Y嵌入式軟件 1
X設備生產好了以后此時,把研發(fā)平臺硬件部分作為一個成本核算對象,領用已經生產好的X設備和外購的服務器。
D:生產成本—研發(fā)平臺硬件部分 20
C:庫存商品-X設備 10
庫存商品-服務器 10
D:庫存商品-研發(fā)平臺硬件部分 20
C:生產成本—研發(fā)平臺硬件部分 20
D:應收帳款-60w *1.17
C:主營業(yè)務收入—研發(fā)平臺硬件部分25
主營業(yè)務收入---Y嵌入式軟件35
應交稅金-增值稅-銷項稅60*0.17
D:主營業(yè)務成本 21
C:庫存商品-研發(fā)平臺硬件部分 20
庫存商品-Y軟件 1
退稅:首先判斷這樣能否退稅。硬件部分的成本利潤率=25%,符合退稅條件,退稅金額=35*(0.17-0.03)=4.9W,比觀點一多退稅3.5W。
思路:這種處理是把X設備、Y嵌入式軟件、外購的服務器以及用上述設備所搭建的研發(fā)平臺的硬件部分分別確認為成本核算對象。界定企業(yè)銷售給B企業(yè)的最終是研發(fā)平臺的硬件部分和Y嵌入式軟件。
比較上述兩種方法:
1、觀點一沒有反映企業(yè)用做好的設備搭建研發(fā)平臺的過程,不是很符合企業(yè)的情況。
2、退稅情況的考慮。同時這種情況退稅的金額不如方法二,少退了稅金3.5W。
通過以上的分析我們初步可以發(fā)現觀點二是比觀點一好的。但是方法二存在一定的問題。
1、成本核算對象。觀點一和觀點二的成本對象差別在于觀點二把整個研發(fā)平臺的硬件部分也確認為一個成本核算對象,是合理的。
2、退稅對象。此時一個關鍵問題在于:Y嵌入式軟件是嵌入在X設備里面退稅對應的硬件部分是對應的自產的X設備,但是觀點二對應的硬件部分則是包含外購的服務器的,這樣處理可行嗎?
3、但是觀點二存在一個問題就是企業(yè)沒有單獨的自產設備X的銷售收入的數據。這個也要考慮是否可行。
總結:兩種方式的操作在于成本的計算對象不同,第一種方式把實際銷售的每種設備作為單個成本核算對象,而第二種方式把整個系統作為一個成本核算對象。個人認為這里存在一個很可行的納稅籌劃方式,尤其適那些大型設備的銷售,完全可以把一些不包含軟件產品的設備和包含軟件的設備打包算做一個系統銷售出去,這樣就可以把這個系統分成硬件部分和軟件部分,只要硬件部分的成本利潤率超過10%就可以了,其余部分全部算作是軟件部分的定價,就可以最大化的減少增值稅的實際支出了。這種方式如果可行,將對用在系統集成業(yè)務中有自己的嵌入式軟件在里面的企業(yè)是個很大的利好。